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政策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经费来源,加强经费收支管理,接受会员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管理原则
本会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经费收支必须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严格管理,不得将经费随意用于协会业务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二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
按照国家和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精神,本会会员须每年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会员会费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会员在特殊情况下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会费缴纳方法:由会员单位直接通过银行信汇至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白龙江街60号,邮政编码:110031,开户行:招商银行沈阳北陵支行,帐号:241682248710001,户名: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
2、有偿服务收入
3、企业资助收入
4、其它收入
第三条 经费支出
本团体经费支出主要用于:
1、相关书籍、刊物、资料订购费,刊发、汇编各种相关资料、刊物的工本费和发行费。
2、组织专业性的课题研究、专项调查、学术研讨活动的费用。
3、参加或举办相关的学习,交流、考察等活动的费用。
4、指本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培训班以及其它相关会议的补贴性费用。
5、向上级协会交纳的会费。
6、协会工作人员开支及办公费用。
第四条 财务管理
1、本会财务管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2、经费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
3、为便于业务往来和收支管理,须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接受银行监督。
4、本会秘书处须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财务工作,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并按规定建立相关帐簿和规章制度。
5、本会秘书处须定期编制会计年度预算和决算,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6、会员就经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秘书处须如实作出答复并说明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于2013年10月11日,经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