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本会重要事项议事行为,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工作特点,特制定协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事情的性质,确定参与议事人的范围,在民主议事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中统一的意见。
按照本会章程和会议制度的规定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推翻。
二、各级组织机构议事的范围和权限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订章程;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决定协会的解散等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2、理事会
讨论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筹备工作安排;
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
研究制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计划;
研究决定本协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任命;
研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对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决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增加与调整,决定吸收会员入会与除名事项;
决策和处理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讨论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会长会议
讨论决定召开理事会及会议的筹备工作;
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
研究制定执行理事会决议的工作计划;
研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对协会成员的奖励与处罚;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决策和处理协会日常重大问题;
决策和处理协会应急性事务;
会长、秘书长认为需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各类会议的召开、出席、表决和生效
(一)各类会议出席人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2、理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理事本人或授权代表;
3、会长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人。
(二)会议的合法和决议生效
1、各类会议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应出席会议的人数参加时,会议为合法召开;
2、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表决方式
1、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2、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期间进行表决;
3、为提高议事办事效率,对可以不通过召开会议表决的事项,或者会议已经审议但未表决的事项,可通过传真方式或者会员单位将表决书送达本会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议事程序
1、会议由秘书处发起,秘书处负责提前将会议讨论涉及的材料发给参会人。
2、各类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程,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时先向与会人员介绍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3、根据需要,可对上次会议决议和布置的工作进行小结,也可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五、各审议事项的执行和贯彻
各审议事项一经表决通过,本会会员单位与本会办事机构均应积极贯彻执行。
六、议事纪律
1、各类会议应由符合参会资格的人员本人参加,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前1天向本会秘书处书说明,授权委托代表参加;
2、会议尚未形成决议的内容,应保密的内容不得对外传播,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七、会议审议材料和反馈意见的传递
1、各类会议由本会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形成会议纪要;
2、本会与会员单位来往的各种文书,各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人员签收和处理;
3、会员单位报送、回复本会的各种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