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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本会重要事项议事行为,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工作特点,特制定协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事情的性质,确定参与议事人的范围,在民主议事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中统一的意见。

    按照本会章程和会议制度的规定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推翻。

 

二、各级组织机构议事的范围和权限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订章程;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决定协会的解散等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2、理事会

讨论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筹备工作安排;

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

研究制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计划;

研究决定本协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任命;

研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对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决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增加与调整,决定吸收会员入会与除名事项; 

决策和处理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讨论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会长会议

讨论决定召开理事会及会议的筹备工作;

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

研究制定执行理事会决议的工作计划;

研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对协会成员的奖励与处罚;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决策和处理协会日常重大问题;

决策和处理协会应急性事务;

会长、秘书长认为需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各类会议的召开、出席、表决和生效

    (一)各类会议出席人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2、理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理事本人或授权代表;

3、会长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人。

    (二)会议的合法和决议生效

1、各类会议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应出席会议的人数参加时,会议为合法召开;

2、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表决方式

1、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2、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期间进行表决;

3、为提高议事办事效率,对可以不通过召开会议表决的事项,或者会议已经审议但未表决的事项,可通过传真方式或者会员单位将表决书送达本会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议事程序

1、会议由秘书处发起,秘书处负责提前将会议讨论涉及的材料发给参会人。

2、各类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程,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时先向与会人员介绍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3、根据需要,可对上次会议决议和布置的工作进行小结,也可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五、各审议事项的执行和贯彻 

    各审议事项一经表决通过,本会会员单位与本会办事机构均应积极贯彻执行。

 

六、议事纪律

1、各类会议应由符合参会资格的人员本人参加,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前1天向本会秘书处书说明,授权委托代表参加;

2、会议尚未形成决议的内容,应保密的内容不得对外传播,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七、会议审议材料和反馈意见的传递

1、各类会议由本会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形成会议纪要;

2、本会与会员单位来往的各种文书,各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人员签收和处理;

3、会员单位报送、回复本会的各种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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