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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司法拍卖---兼评江苏省司法拍卖全部上淘宝网
编辑:范干平   发布时间:2014-3-12 16:56:59 浏览次数:3798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范干平)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扣押、封、冻结资产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项措施,是强制执行阶段十分重要的工作,其处置的速度、处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行案件审结速度和结果,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法院的执法能力与形象、关系到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因此历来受到各方密切关注。

很长时间里,社会上包括拍卖行业在内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认为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凡属拍卖行为,则应该遵照拍卖法"的规定行事,据此,司法拍卖同样应该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其实,我国的司法拍卖是不受拍卖法调整的,其执行和财产处置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实施。只不过一旦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扣押财产拍卖,则拍卖活动必须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一、我国司法拍卖的演变过程

司法拍卖本质上是一种执行行为,是一种程序性极强的活动。强制拍卖这一执行措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代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审判和执行的文件中就有出现,当时,如果有执行财产需要变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也可以自行拍卖。1958年,因为拍卖行业在内地消声灭迹,法院的强制拍卖也因此随之消失。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后,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财产的变价方式只有变卖一种。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强制拍卖没有作规定,强制执行财产的变现仍有法院主持,方式还是变卖。但在这一阶段,法院的审判实践,尤其是越来越多的海事诉讼迫切需要拍卖这种兼具公开性、透明度、竞争性和国际化的变价方式。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8月下发了《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对变卖作了新的解释,认为《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变卖措施包括对扣押船舶的拍卖。随之,上海、天津的海事法院出现了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置扣押的外籍海轮的司法实践,这些司法实践成为文革以后最早的拍卖活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和市场经济的兴起,1986年后,国内拍卖行业首先在沿海地区复苏,紧接着,各大、中城市也相继成立了商业性拍卖机构,拍卖市场迅速在内地形成气候。当拍卖机构有了一定数量、拍卖业务有了更大范围的发掘拓展、拍卖运作能力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的时候,司法强制执行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采用拍卖方式处置就成为可能。在此大背景下,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开始采用拍卖形式处理破产企业财产,如1987年拍卖的国营沈阳防爆机械厂企业破产财产、1994年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中外合资上海多特纸品厂破产财产中的动产等,即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

然而,尽管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法院的强制拍卖权,但是,在实践中,由法院自行变卖的方式仍然是法院处置执行财产的主要形式。同时,这一阶段由于东南沿海省份因走私而被执法机关缉私罚没的物资大量进入拍卖渠道,罚没物资”拍卖迅速取代了并不多见的司法强制拍卖,成为拍卖行业主要拍卖业务,司法强制执行财产拍卖这一领域没有得有效开发,司法强制执行财产的处置方式因此没有发生进一步的变化。

1997年前后,首先从上海开始,部分拍卖企业从竞争日趋激烈的罚没物资”拍卖中突围而出,再次进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处置领域,而由于形势的变化,此时的司法强制执行标的已不再仅仅表现为破产企业财产这一孤立概念,因涉及经济、债务纠纷而被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已经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诸方面。由于人民法院是依据法律,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权力结案是前提和目的,因此讲究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因为拍卖以后的佣金收人较为固定,司法强制拍卖于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成为我国拍卖企业继公物之后的又一重要拍卖领域。到90年代末,由人民法院委托、由商业性拍卖机构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置的强制执行财产逐步演变为司法强制财产处置的最为主要的形式,至本世纪初,司法强制拍卖进入鼎盛期。据了解,2003年前后,司法执行财产拍卖成交额巳经占据内地拍卖行业总成交额的60%以上,部分地区比例更高,少数拍卖企业这一业务已达绝对程度。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内部,由强制执行的机构即执行庭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扣押、冻结,同时负责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对拍卖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事规则和严格、标准的操作规程;另一方面,委托拍卖机构处置经济纠纷涉案财产对于法院而言还属于新鲜事物,而拍卖行业也同样处于起步阶段,委托给谁、怎么委托,弹性很大。作为拍卖企业,能够取得拍卖委托,就有了商机,有了收,委托越多,就越多,于是,对于拍卖企业而言争取接受更多的委托成了强制拍卖所有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这种背景下,部分拍卖公司采取了各种公关方式,围绕司法拍卖委托展开的竞争达到白热化状态。较低的市门槛、缺乏技术含量的拍卖过程、低成本的经营管理,使得司法强制拍卖一时成为香脖脖。无序的竞争,加上体制和法律的不健全,同时由于社会转轨期各种不正之风对行业、执法部门的影响和侵蚀,少数有委托权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使本来一件很好的事,被弄得十分的尴尬。围绕司法强制拍卖的实施,包括法院在内均有人涉及违法违纪而受到惩罚,司法强制拍卖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拍卖程序进行明确规范、对委托及机构选择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法院包括拍卖企业在内也开始重新审视、检讨自己的工作,围绕司法强制执行中的评估、拍卖等工作的改革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这一年开始了司法委托工作改革,制度+技术的架构,确保了改革的顺利推行。

二、我国司法强制拍卖的主要法律和司法解释。

司法强制拍卖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行为,我国司法强制拍卖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主要有:

1、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

该法第223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该条规定首次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

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行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这一条款继续保留,没有变化。

201283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且于20131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原来的223条规定内容修正为 247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修正后的条款,司法拍卖主体模糊化了,由此可以产生联想,即人民法院自行拍卖或者委托其它机构拍卖,都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不能理解成全部由人民法院拍卖,因为起码在目前,全部由人民法院拍卖缺乏具体法律和司法解释支撑。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全部由人民法院自行拍卖,应该由全国人大出台相关法律进行明确和授权。同时由人民法院自身组织拍卖,与法院的主体工作并不相吻合,一旦如此,历史又将回复到1998年前。但是,现在司法执行案件涉及面之广、情况之复杂、问题之细碎,与1998年前已经完全不能同日而言,转身后,人民法院能否胜任,确实是个未知数。退一步说,即便法院能够胜任,大量的协调也将会使法院的工作本末倒置。

2、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拍卖权,但是对司法强制拍卖的性质、效力和操作程序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实行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司法强制拍卖方式并没有得到普遍使用。199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开始实施,实践证明,拍卖这种具有公开、透明特征的财产变现方式明显优于人民法院采用的变卖方式。为了增强司法强制执行的透明度和提高财产变现的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提出拍卖优先原则委托拍卖原则。该规定第46 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与拍卖活动有关的内容主要有: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封、扣押措施。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对前述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这一司法解释是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司法强制拍卖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32001828日《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了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优先原则委托拍卖原则。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而且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除此之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人股拍卖的程序包括:评估、公告、拍卖的保留价的确定、竞买人资格审、流标后的再次拍卖及保留价的确定、裁定、权利变更等,这一规定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股权这类新兴的特殊财产的主要法律依据。

420041026日《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进入21世纪,通过强制拍卖处置查封财产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如何拍卖股权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股权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拍卖程序仍无明确的规定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虽然明确了拍卖优先和委托拍卖的原则,但是对具体的程序并未细化规定,加之各地情况不同,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中的做法并不统 一。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增多,标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尽快出台一部内容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以规范拍卖活动,有效制约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和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保证司法强制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十分紧迫的工作。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共36条,主要内容涉及拍卖优先原则拍卖财产的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确定、保证金的预交、拍卖的限度与合并拍卖、拍卖流拍后的处理与再行拍卖、拍卖财产权转移的时间、拍卖价款和标的物的交付等重要内容。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无益拍卖的禁止、拍卖财产的现状调查、拍卖公告、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拍卖委托的撤回、拍卖程序的停止、拍卖财产上原有权利负担的处理、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以及变卖的价格等问题。该司法解释成为我国司法强制拍卖工作的最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成为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司法强制拍卖工作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5、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随着人民法院涉及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案件的逐年增多,司法实践中反映出一些新问题。同时,因司法强制拍卖中的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完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环节仍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监督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1112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规定》相比,该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拍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司法强制拍卖的管理主体;

二是规定了建立拍卖机构名册的程序;

三是确立了随机选择拍卖机构方式;

四是明确规定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五是确立了委托拍卖工作的监督机制

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包括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及机构的选择方式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修正、补充后,对委托拍卖和工作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尤其对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人民法院选定委托拍卖企业的方式、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的名册编制和管理、拍卖企业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有利于司法强制拍卖工作走上更规范化的道路。

6、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与20091120日开始实施的《最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仅相隔两年时间,如此密度的出台司法解释,与这一阶段围绕司法拍卖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关。

首先是2009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拍卖委托方式改革,其所辖法院所有执行资产全部进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拍卖,虽然拍卖的主体仍旧是拍卖企业,但是拍卖企业在其中仅仅是个傀儡,产权交易所控制了拍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并且参与分利且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改革,法院委托了第三方,而这第三方有经济利益诉求,因此备受垢病并引起巨大反响。

其次,上海、北京等地的法院也进行了改革,其核心是于委托阶段,执行与委托两权分离,集中统一由高级法院通过电脑配对的方式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在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构筑起一道防火墙,切断委托人权利寻租和拍卖人为了取得更多委托资源而出现的不良行为,这种改革被概括为制度+技术,是行业和法院普遍认为较为成功的改革措施。

再次,由于种种原因,在上述两种主要模式之外,国内法院司法委托方式方法种类繁多,存在很多不规范和容易造成腐败和影响司法公正、拍卖公开的问题,加上舆论与社会的广泛关注,促成最人民法院在短时间内迅速反应,起草新的司法解释,以规范和指导司法拍卖的健康发展。

规定条款虽然不多,但是涉及拍卖行业和对此企及已久的其他行业的利益,因此十分敏感。其第二条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规定: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第六条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这几个条款规定的内容是新的,十分醒目,是社会和市场关注的焦点。

规定焦点集中在不再组织建立拍卖机构名册,同时规定统一拍卖场所和平台,利用电子手段实现网络竞价公开化,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对委托评估、拍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部分资产如证券类,进证券交易所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类资产委托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等方面。因为涉及操作的可行性、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究、拍卖行业的经济利益等,这也是拍卖行业普遍十分关心的重心。

值的一提的是,虽然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传统的市场遭受切割和蚕食,但是,行业之外竞争对手的挑战与竞争,倒逼了拍卖行业的反思和行动。经过一番努力,拍卖行业不但对经营理 念和市场拓展有了新的思路和做法,同时在改革传统拍卖方式上也开始着力采取措施,其创新设计、开发、实施的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在增加了自身的竞争能力之外,有力提高了行业的管理能级和技术含量,激发了行业忧患意识和凝聚力,整个行业由此大大前进了一 步。

三、司法拍卖是系统工程,竞价仅是其中一个环节。

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从201411日起,全省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全部上淘宝网竞价,这一决定的核心就是将已经与法院合作了近20年的拍卖行业全部撇开了。2013年底这一发生于江苏省的改革,如同一个当量巨大的炸弹,在全行业引起强烈反响,江苏省拍卖行业首当其冲,在这个风波中心,数百家拍卖企业、数千个拍卖行业从业人员面临关闭或者下岗的抉择。

司法强制执行财产上淘宝网竞价的源头在浙江省

近年来,浙江省法院部分司法执行财产上淘宝网竞价,媒体对此是持肯定态度且非常积极,报道的核心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淘宝网拍卖为经济纠纷当事人消除了经济负担,其实这是个伪命题。二是媒体还认为,淘宝网竞价激烈,成交率、溢价率高。对于上述看法,笔者可以用一句坊间的话概括: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是作为确切的,因为司法拍卖是个系统工程,没有 媒体报道如此简单,值得一提的是,媒体的报道大多数浮于表面。

改革开放于我国是个新生事物,且又来的如此迅猛,加上法制建设滞后,内地地域间经济发展差异巨大,市场发育程度不一,经济活动的频繁和无序,造成的经济纠纷可谓千奇百怪,情况十分复杂。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大多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很好配合,甚至故意回避、隐瞒或者设置障碍。同时因为被查扣的财产大多数处于使用状态,本身具有很多问题且多为不确定性,拍卖行业称之为瑕疵”,这就给处置带来了极大困难。以不动产为例,瑕疵可以包括实物的数量、质量上的瑕疵;权利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上的瑕疵;非正常交付的瑕疵;原权利人应尽未尽事宜需买受人无条件继承的瑕疵和相关风险。如果这些瑕疵不能在拍卖前梳理清楚,对于成交和成交价是有很大影响的。我们不能想象,对于一个一无所知、价值巨大的标的,你在没有弄清楚以前会参与竞买或者出大价钱竞买。

与任何拍卖标的一样,司法强制执行财产不会因为法院具有强制执行权而灭失,它存在于标的处置的前、中和后期,涵盖了所处置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仍以房地产为例,处置前进行标的调查、问题排除,为了使之能够进入处置程序;中期,处置方式的选择,如现场拍卖、网络竞价、密封递价拍卖、网络与现场同步拍的选择、竞买人身份审查、竞买登记、拍卖会主持,不同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果;成交后,房地产的交割包括了房屋占有交付或称控制权交付和房地产权利交付二项工作内容。正常情况下,委托人应该负责清场,帮助进行现场清点移交、办理物业人户、协调欠费清缴、变更租赁合同、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联系相关税务部门包括企业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司法查封解除、他项权利撤销、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如果标的情况复杂,要做的工作就远远不止这些,而且,大量工作需要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琐碎、求人且难以见效,是这个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事,这恰恰是作为执法部门人民法院的弱项。但是实际证明大多数房地产标的均有如此经历,不能回避、侥幸。

以往这些工作都是由拍卖公司负责进行的,而且都在拍卖台下默默无闻的进行,因此,拍卖行业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叫做:“台上一台下半年”,拍卖师落成交仅是拍卖工作中一个环节,大量工作在拍卖前、拍卖后。这些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标的成交率和成交价,直接关系到司法执行案件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院执法力度和形象。

执行财产上淘宝网,事实上,淘宝网仅仅提供的是竞价平台,其不负责其他工作,即前述拍卖前、中、后的所有工作,那么这些工作理所当然应该由法院完成。现在的问题是,按照现在的体制和职责,法院本身与司法执行财产处置相关的部门有两个,一是执行系统,其负责执行,另一个是 司法鉴定中心,其负责委托,所谓执行、委托两权分离。现实问题是,一方面强制执行不是法院工作的全部,如果执行案件耗费了执行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势必就会影响其他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两权分离在防止了法官权利寻租的同时,也为法院部门间互相推诿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一段时间以来,有人对浙江省法院巳经上淘宝网拍卖的案件进行过较为系统的跟踪、了解,发现上述情况确实存在。

作为意向竞买人,在是否决定参与竞买以前,都希望尽量多的了解情况,但是,很难打通法院电话。好不容易打通了电话,就会遭遇执行庭与司法鉴定中心之间的相互推倭。终于联系上执行法官了,如果你要问房地产的情况欠费、欠税、权利瑕疵情况,法官肯定只能告诉你当事人或者律师的电话,让你自己去联系,然而,后者要么无法联系,要么一问三不知。所以,时至今日,上淘宝网竞价的始作俑者浙江省法院也仍然处于逐步推行过程中,按照其内部安排,目前只有那些没有瑕疵的标的才上淘宝网,而大量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执行标的,不少仍然由拍卖公司在实施,目前的比例大概20%左右上淘宝网80%存在这或那问题的则仍然由拍卖公司在操作。

改革了、出名了,其实步伐和力度并不如舆论如此精彩,聪明的浙江省法院可谓名利双收。

而所谓淘宝网上竞价激烈、竞价轮次多,究其原因,是因为其设置的加价幅度很小,比如,一 个价值数百万的房地产,加一次价仅一百元,当然竞价次数多了。关心的人多,其实是围观的人多真正参与竞价的人寥寥无几。成交价溢价率高事实是大多数房地产经历了首次、二次拍卖流拍第三次竞价成交的经历。而所谓溢价,其实是相对第三次竞价时的起拍价而言成交价大多数达不到评估价。遗憾的是,媒体、领导对此并不了解或者不想了解,以致淘宝网竞价成为司法改革的法宝如同神话般缪种流传。

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司法拍卖全部上淘宝网,法院作为委托人,其在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使得执行财产顺利成交,其必须完成竞价前、竞价中、竞价后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本来由拍卖公司承担,现在则必须由法院承担。法院有这么多人力、时间、精力、专业水准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即便有,如果一旦围绕处置财产发生纠纷,法院将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当事人,法官将成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法官审理法官,执法部门将情以何堪。

上淘宝网竞价的另一个理由是为当事人节省了开支。这其实是一种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误解。作为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的处置,本来就存在成本,法院以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解决这些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执行或者财产变现所产生的成本按照法律规定理应由败诉方承担。现在上淘宝网竞价,表面上没有了佣金支出,但是却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这些工作量是需要法官去承担的,而全部铺开,法院法官的工作量是可以想象的。 本来,法官们应该需要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完成更多的执行案件,不是说执行难么?现在却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完成财产处置的排难解疑工作,增加人员将成为每一个法院的强烈需求。于是本来应该由当事人负责的商务成本就会转移为由纳税人开支,这种转移支付是极其不合理的。如果法院不增加人员,结果就是继续互相推倭、继续不提供任何服务,至于财产最终处置结果怎样,则听天由命,这,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不作为的表现。因此不顾条件是否成熟为了改革而改革,一刀切的将司法执行财产全部推向淘宝网是一种冒进、不负责任的做法,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可能因此难以推行而骑虎难下甚至成为笑谈资料。

客观的讲,由于形势发生变化,司法拍卖改革势在必行这是事实,但是改革还是应该遵循科学、客观、可行的发现发展,切忌一刀切今后的司法拍卖委托可能是多种形式并存,既有由拍卖公司在集中平台采用网络或者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方式拍卖,有进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也有上商业性网站竞价,一刀切,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个极端本身就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笔者以为,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8---2012年房地产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白皮书,该白皮书从数据例举、房地产所处区域对比、成交、溢价、流拍、中止拍卖的结构原因分析、问题矛盾等各个方面,非常全面和准确的反应了司法拍卖工作中,特别是房地产标的的拍卖实施的实际情况,对法院房地产委托拍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统计和系统分析总结出了房地产拍卖的规律,查找了拍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对策。可以说这一《白皮书》不仅反应了上海二中院的房地产司法拍卖的情况,也反应了全市各级法院,甚至全国人民法院房地产拍卖的情况。在规范、指导拍卖行为的同时,也使得法院执行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白皮书的形成和出台,反映了该院实事求是、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对司法执行财产各方当事人的负责态度。比起草率决定、走一步看一步的所谓改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是值得学习和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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