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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开展2017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通知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8-2-23 9:02:54 浏览次数:2720次

辽商审批函201830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拍卖经营活动,维护拍卖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商务厅依法组织全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并按照减少环节、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委托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拍卖企业的自查、监督核查材料的审查和核查结果认定工作。

二、核查企业范围

20171231日前在省内(辖区内)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及其分公司。

三、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从2018129日开始,到3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与数据核对阶段(129—316日)。拍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自查,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数据及核查材料,填写监督核查报告书,于316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核查材料。

(二)审查阶段(319—323日)。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拍卖企业(含注册地拍卖企业分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报送的监督核查材料进行审查,在《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中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审查不合格企业,注明不合格原因及处理意见。请323日前将监督核查报告(包括本地区2017年度拍卖企业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以及年度监督核查结果等情况)、签署审查意见的《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书》(1份)、《各市2017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处)。

(三)总结阶段(326—330日)。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汇总有关数据资料,向商务部报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情况,同时向各市通报。核查期间,暂不受理拍卖企业变更事项申请。

四、核查工作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本年度监督核查重点为:

(一)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企业运行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是否能够正常开展拍卖经营活动,有无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等情况。

(二)企业经营资质情况。包括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拍卖师配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有无擅自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自行转让《拍卖经营批准证》等行为。

(三)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有无不履行瑕疵说明义务、拍卖企业员工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拍卖活动、拍卖人或拍卖师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不按规定进行公告与展示、不按规定制作拍卖笔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包括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有无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核查数据与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凡发现未按期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的要限时补报,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准确。

(五)有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凡上年度核查未合格被责令整改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提交专项报告。

要求企业在自查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依次作出说明。

五、企业应提交的监督核查材料

(一)《2017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书》(附件1);

(二)《2017年度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2);

(三)《2017年度拍卖企业财务状况表》(附件3);

(四)拍卖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原件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五)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七)2017年每季度选一份拍卖会公告、笔录、成交确认书、工商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八)2017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依次夹列在《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书》内,不用装订。各企业要统一使用省商务厅印制的报告书,不得以自制表格上报。

六、审查意见

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情况分为三类:

(一)合格;

(二)未通过监督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未正常营业或暂停歇业、需整改等;

(三)未参加监督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终止营业、申请注销、未按时提交监督核查材料。

对应以上三类不同监督核查结果,分别处理:

(一)对监督核查合格的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未正常营业或停歇业的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企业整改;企业整改经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签署通过整改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对无故不参加监督核查、不按时申报监督核查材料、经整改仍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工商部门,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启动公告注销程序责令退出,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并在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里予以注销。

七、工作要求

开展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核查是《拍卖管理办法》赋予全省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加强拍卖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拍卖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拍卖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承办,把监督核查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拍卖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督核查材料,逾期视同放弃,报送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提出审查意见。认真核实拍卖企业提交的材料,逐一对照核查,并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实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是否与企业提交材料一致,登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查实企业注册拍卖师,是否与报告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发现材料不符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和说明。对未按要求上报或逾期不报的,不予受理。监督核查期间省商务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附件:1.《2017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书》

      2.《2017年度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

      3.《2017年度拍卖企业财务状况表》

      4.《各市2017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商务厅

                                                                      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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