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
对象:行政许可相对人(申请人)
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经营文物拍卖的注册资本应在一千万元以上,冠名“辽宁”的注册资本应在五百万元以上);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3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含一名以上拍卖师);
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要求;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设立拍卖企业的书面申请(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来源、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在地市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公司章程;
5.符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出资人的出资协议、出资承诺书和由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帐单和询证函);
7.出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机构出资的,须提供其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期《财务状况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
8. 拟聘任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拍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 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材料须用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2、年检合格;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公司的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工作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服务业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服务业委审批,然后持省服务业委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应材料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