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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于司法网拍一周年的分析与思考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5-9-8 10:52:50 浏览次数:3136次

 

2014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借鉴浙江省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具体操作细节。根据福建省高院的指示精神,厦门市中院从201451日起推行淘宝网司法拍卖,至201551日止已满一年,笔者就运行一年来的情况,对比同期厦门市司法拍卖机构接受委托拍卖案件,以求全面分析网络司法拍卖的实际效果,客观评价网络拍卖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当前亟需解决的机制问题提出看法。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概况

厦门淘宝司法网拍情况                 

201451日至201551日,厦门中院司鉴处共受理拍卖案件103件,上网拍卖70件,占拍卖案件总数的68%,在70件的网络拍卖案件中共包含标的130个,标的总评估价值116225.9833万元,挂网265次,总成交标的价值20373.6934万元。

其中,1.拍卖成交标的24,占总标的数的18.46%,总评估价值25084.8468万元,总起拍价17768.0735万元,总成交价值19219.4735万元,与评估价相比,总溢价值为-5865.3733万元,平均溢价率-23.38%。与起拍价相比,总溢价值为1451.4万元,平均溢价率为8.16%

2.变卖成交标的35个,占总标的数的26.92%,总评估价为1486.7512万元,总起拍价为926.3199万元,总成交价为1154.2199万元,与评估价相比溢价值为-332.5313万元,平均溢价率为-22.36%,与起拍价相比溢价值为227.9万元,平均溢价率为24.6%

3.经过网络拍卖后撤拍的标的5个,占总标的的3.84%,总评估价11998.87万元,这些标的未再上网。

4.经过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仍然流拍的标的20个,占总标的数的15.38%,总评估价9627.6284万元。

5.流拍后申请降价未得答复是否再行拍卖的的标的46个,占总标的数的35.38%,总评估价为68027.8869万元。

在拍卖成交的24个标的中,一次拍卖成交的标的4个,评估价为2453.32万元,占总评估价的2.11%,起拍价为2453.32万元,总成交价为2692.32万元,溢价值239万元,平均溢价率9.74%。二次拍卖成交的标的10个,评估价4531.7868万元,占总评估价的3.9%,起拍价3625.9559元,总成交价3994.3559万元,与评估价相比,溢价值-537.4309万元,溢价率-11.86%,与起拍价相比溢价值368.4万元,溢价率10.1%。三次拍卖成交的标的10个,评估价18099.74万元,占总评估价15.57%,起拍价11688.7976万元,总成交价12532.7976万元,与评估价相比溢价值-5566.9424万元,溢价率-30.8%,与起拍价相比溢价值844万元,溢价率7.22%

拍卖机构拍卖情况

201451日至201551日的同一时间段内,厦门市司法拍卖机构共接受委托拍卖案件72件,标的总评估价57171.28288万元,总成交42件,占总案件数58.34%,总成交金额33875.137万元。其中,第一次拍卖成交数12件,占总案件数的16.7%,成交标的评估价14291.6578万元,成交价14802.12万元,溢价值510.4587万元,溢价率4%;第二次拍卖成交数15件,占总案件数20.8%,成交标的评估价7653.3644万元,总起拍价6483.936万元,成交价6631.747万元,与评估价相比,溢价值-1021.62万元,溢价率-13.34%,与起拍价相比,溢价值177.811万元,溢价率2.76%;第三次拍卖成交数15件,占总案件数20.8%,总评估价16251.6721万元,总起拍价10732.52万元,成交价12441.27万元,与评估价相比,溢价值-3810.4万元,溢价率-23.44%,与起拍价相比溢价值1709.75万元,溢价率15.93%;流拍后等待降价30件,占案件总数41.67%,这部分标的总评估价18974.58858万元,占总案件评估价的33.1%

二、网络拍卖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上述的数据可以看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一年的周期中,实际的效果差强人意,与传统拍卖相比没有体现出太大优势。主要有:一是实际成交的比例太低,仅占18.46%,特别是一次拍卖成交的比例更低,仅占2.11%;二是实际成交的标的额偏小,仅占16.53%;三是溢价值、溢价率根据不同的基数统计,得到的数据反差太大;四是变卖的比例太大,占26.92%,底价成交的成份大,五是大标的成交难度大,流标的比例也大,占15.38%,;六是降价的审批周期太长,流拍等待降价审批未再挂网的比例达35.38%,标的额占总量的58.5%

三、影响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溢价的因素

近年来,各地在总结实施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做法和经验中,都侧重围绕着“零佣金”这个亮点,充分肯定淘宝网司法拍卖中为当事人节约了多少佣金的问题,而对司法拍卖非常重要的成交率、溢价率反而很少触及,有涉及的对于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也较少有人去做比对和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更是无法验证。毕竟,司法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的高低,才是真正体现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如果一个标的在网络拍卖的环节中,流拍再流拍降价再降价,多次反复,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当前,影响司法拍卖成交和溢价的因素主要有:

1.拍品的瑕疵

从客观上讲,进入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应该是能够顺利进行交易、过户、移交,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即可办理各项权证,不应该设置障碍或有障碍的存在。而事实上,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现象比比皆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一是租约现象在不动产拍卖中大量存在,上述130个拍卖标的中,99%是房地产(包括住宅、厂房、车位),能够提出租约的占80%,租期长达20年且一次性交清租金的占15%,租期10以上且一次性交清租金的占20%,此外还有大量租期不等的租约存在,表面比较正常的仅占5%左右(3-5年或租金分期支付或实际使用),这些租约合同,真真假假,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在执行环节或拍卖环节,执行部门也无法迳行裁定,只能在拍卖公告中含糊描述“现状拍卖,租约的真实性合法性未予确认,由竞买人自行判断,自行依法解决拍品存在瑕疵和移交问题”。从竞买人的角度而言,竞买拍品必须考虑成本核算、拍品的实用价值,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下,如果租约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的判断,谁也不愿拿出大笔的资金,买一个20年以后才能受益的资产。有些租赁合同虽然虚假成份明显,经过法院的确认可以否定,但毕竟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确认,买了资产的同时也买了一场官司,这是大部分竞买人所不愿承受的普遍心理,直接影响拍卖的成交。二是在建工程成交难度大,在建工程由于普遍存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资料不完整,竞买人接手后需要办理的手续繁琐,成本费用太高,利益空间小,难以吸引买受人的关注,只有多次降价,腾出利润空间,才能顺利成交。三是税费的承担不合理,大部分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多采取设置障碍的方式阻碍其资产被拍卖,有的下落不明,所拖欠的各种税费、水电费、租金等等,数目庞大,在拍卖过程中,大部分的法院为了处置便捷,都打包由买受人承担,在公告中披露“各种税费、水电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加大了买受人的额外负担,使拍品在成交后的价格超过市场价格,降低了拍品的吸引力和竞买人参加竞买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成交的难度。最典型的山东省烟台市某工业园区的厂房在拍卖中,被执行人所拖欠的房产使用税及其他税费达165万元,占标的物价值的十分之一,也要求由买受人承担,至使拍卖以多次流拍而告终。

2.拍品的推介缺失

传统的司法拍卖由法院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机构除了在拍品的所在地刊登公告,介绍拍品的基本情况外,为了促进成交,均会积极主动地接受咨询,带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做法就是将拍品挂在网页上,在资料栏里标明拍品的基本情况,告知意向竞买人,虽然也明确了看样时间,公布了咨询电话,但执行法官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有时还要安排出差保全、查封,根本无法全天侯在办公室座等接受来自各方成千上万的咨询电话,更无分身之术带着意向竞买人到处看样,咨询看样的制度设置形同虚设。而从竞买人的心态分析,要投资竞买一个价值上百万、千万元的资产,除了网上介绍的情况外,对标的的情况没有进行全面的考察,也绝对不可能盲目投资,有些拍卖标的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根本无法自行进入实地看样,虽有意向,但也只好放弃,加剧了拍品成交的难度。

3.拍卖标的评估价值虚高

一件拍卖标的在网上挂出,通常都会引起成千上万个网民的高度关注,在这些关注者中,最终能够成为意向竞买人的人群中,最为关注的还是拍品的价格,从拍卖的实践和数据看,能够在第一拍成交的标的廖廖无几,仅占2.11%,这除了竞买人有等待降价的观望心理外,更多的是拍品价格的因素。分析评估价值虚高的原因主要有三:(1)据以评估的资料真实性问题,有些拍卖标的本来就是抵押物,在进行抵押评估时就为了多体现其价值,在租赁资料中注入虚假成份,如虚报租金夸大回报率,一旦被执行进入评估阶段,评估机构还是按照或参考原来资料进行评估,就很可能出现虚高,最为典型的是某银行在三明市的一个抵押商场,在评估时将租赁合同的租金从每平方米60元改为165元,将一个实际价值2千多万元的商场评估成8千多万元,在执行环节,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也依抵押评估的报告做为参考,出具了7千多万价值的评估报告,到了拍卖环节进行拍品调查时才发现价格严重虚高,这样的标的就是降到6.4折,也是无人问津的。(2)评估机构出于利益驱动,对标的物的价值有意虚高,毕竟评估机构的收费是按标的的价值高低为标准的,标的价值高收费就高,这也是利益使然,特别是如山东省的一些地方,评估是按司法鉴定的标准,收费起点是1%,一个标的的定价的差额是非常大的。(3)担心被执行人的投诉,评估报告一旦送达被执行人,普遍的现象就是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资产被低评贱卖,投诉信满天飞,把评估机构告得无所适从,评估机构为了减少麻烦,宁愿高评也不愿低评,在评估过程中掌握的标准基本是以市场的价位进行定价,标的进行拍卖时竞买人竞得拍品后还要缴纳一大笔过户税费,拍品的实际的价值就高于市场价,根本没有任何价格优势,流拍再流拍就成为必然。

4.竞买规则制定不合理

根据现行的《网络司法拍卖流程规则》的规定,网络拍卖时必须要有两个人以上报名方可成交,这就使得意向竞买人在参加竞买的门槛提高了一倍,甚至把竞买人拒之门外,一些标的由于标的值大或具有特殊的使用功能,竞买人群本来就少,门槛再提高,成交就更渺茫了。有的竞买人为了竞得拍品,只好丈夫交一份保证金,妻子再交一份保证金。一些地方设立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的被拍卖标的还设置了诸如限定经营的项目、范围、年度达标产值、年度应纳税额等入园条件,强势要求法院在拍卖时必须把是否符合其制定的入园条件做为竞买资格,否则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使竞买人望而怯步,加剧拍卖成交难度。

四、网络司法拍卖内部机制的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司法拍卖引进网络技术,利用网络平台提高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减少和杜绝暗箱操作,****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符合阳光司法的理念和时代潮流的,应该得到充分肯定。浙江省高院利用本地资源—淘宝网,作为改革和创新的举措,进行有益的探讨,走出了一条淘宝网+司法拍卖的路子,打出了“零佣金”的亮点,无疑是值得效仿和学习。但是,法院从司法为民的理念出发,在司法拍卖的主题下,追求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化,关健是这种模式是否能够使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达到最高,能不能在利用科技的手段下,减轻法官的劳动强度,从复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影响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的因素不仅仅是平台的问题。推行淘宝网司法拍卖,解决竞买佣金问题,减少竞买人的经济负担,将拍卖活动收回由法院自行办理,与提高成交率和溢价率关联性不大。相反,加大法官的工作负荷和牺牲公共财政利益,满足竞买人的局部利益,是与改革的宗旨相违背的。同时,笔者在基层一线的工作中发现,在推行淘宝网拍卖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操作规则,造成各地法院内部制定的规则与最高法院的规定冲突,有的职能划分五花八门,上下级法院不对应,机制不完善,工作流程不协调,确实值得思考并加以强化。主要有:

1.职责划分和风险防控问题

按照现在各地的规定做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以执行局为主负责实施,司鉴处配合,相应的《网络拍卖流程规定》也对执行局和司鉴处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也做了划分,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中院法院和基层法院却无法完全按照上级法院制定的规程办理,有的全部移交到执行局办理,有的还是由司鉴处负责,有的两个部门共同配合共同办理。由司鉴处承担的考虑主要是基于执行局人手不足,无法承受任务压力。根据近三年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法院的收案年年递增,执行案件日益增加,每年以将近20%的比例上升。传统拍卖的操作只需要执行法官将委托拍卖的资料移送司鉴处,拍卖流程中的各种具体工作全部由司鉴处与拍卖机构对接办理,执行法官可全力办理其他任务。如果按照现行的流程规定执行,执行人员又要外出办案,又要接受咨询,带竞向竟买人看样,根本没有分身之术。同时,在法院内部的风险管理上,网络拍卖由执行部门承担,不利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格局。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6182号文件明确了司法鉴定技术工作机构职责,其主要目的也是基于“审执分离,执拍分离”的风险防控原则为核心点,如果再把拍卖案件收归执行部门办理,是对风险防控原则的否定。如果一个执行案件,从保全或查封阶段,执行局工作人员就介入该案件的办理,为管理方便,基本操作上都是由最先接手该案的执行法官负责办理后续的评估拍卖事务,将有可能导致在标的物处置的各个环节由一人包揽的情况,包括标的物介绍,瑕疵情况描述放大或缩小,降价幅度高低的控制等问题。这种现象将导致廉政风险的有效防控机制形同虚设的现象。再者,现有的流程将导致管理混乱。多年以来,拍卖工作由司鉴处负责归口管理,司鉴部门也针对评估、拍卖工作形成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自行开发了系统管理软件,推行量化考核。以目前的现状看,基层法院的网络拍卖在执行局办理,委托拍卖在司鉴部门办理,如果将拍卖案件分成两部分,执行局无法了解司鉴处委托拍卖的情况,司鉴部门也无法掌握执行部门网络拍卖的情况,加大了两个部门间工作协调的难处,多头管理必将造成失之管理。

2.网拍的标的项目范围设定不明确问题

为了全面推行淘宝网司法拍卖,按照现行《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大部分的标的物都必须要上网拍卖,小部分的不宜上网拍卖的仍然采用传统的委托拍卖,而“不宜上网的拍卖标的物”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如前所述,实际操作中,进入拍卖环节的标的物为80%以上都存在着长期租约等各种各样的瑕疵,在网络拍环节中,由于缺少工作人员对标的物情况积极推介,经过一次两次流拍降价的占大多数。同时对那一小部分明显不宜上网的标的物,由于标的物小或情况显著复杂而推给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基于成本考虑,也不愿接受委托或勉强接受委托后一再流拍无法成交,连登公告的费用都收不回。标的物的增值、溢价更无从谈起。

3.网络拍卖统计报表设计不科学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开展以来,上级法院为了解司法网络拍卖开展的情况,下发表格要求各级法院填报,属正常工作需要。但从现有报表的设计上对填报的数据没有具体的说明和要求,在具体项目上,笼统要求填报“委托拍卖数、网络拍卖件数、成交数、成交率、拍卖总额、溢价率等等。孰不知这些数据的填报如果没有统一标准,在填报时统一口径说明,其结果将是大相径庭,根本没有参考价值。如:1.网络拍卖件数是以案件个数或还是挂网标的物的件数?成交件数是以案件个数还是单个挂网标的物?如果一个执行案件中有10套房产需要拍卖,挂在网页上就是10个标的物,这个案件中的9套房子已成交,剩下1套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仍然无法成交,这个案件的成交数如何计算?2.假如一个标的物评估价为100万元,经两次降价后保留价为64万元,最后的成交价为70万元,该标的的溢价率到底是-30%还是+9.375%?填报时各院掌握的口径不统一且五花八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层出不穷,无法真实反应网网络拍卖的实际效果。

4.网络拍卖平台的设置和服务有待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确定,是以省为单位直接与运营商对接的。中院或基层法院平台操作人员并没有与运营商技术人员接触的机会,遇到拍卖平台出现故障时或需咨询服务时,不知如何解决,也不知道向谁求助,淘宝网平台公布的咨询电话都是语音转接,电话转接一大圈后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希望进一步加强和跟进服务。

5.单一拍卖平台指定有垄断之嫌遭垢病的问题

淘宝网司法拍卖是浙江省高院率先推进的司法拍卖改革举措,其利用了总部位于浙江的平台-淘宝网,这是浙江省高院对位于本地平台资源的充分利用,本无可厚非。但现在各地法院在学习借鉴中,也指定了淘宝网作为唯一的交易平台,而目前具备能够承担司法拍卖业务的交易平台比比皆是,且产权交易中心、中拍协网络交易平台也是通过网络平台交易的形式进行的,国有资产的处理海关罚没资产的处理也均在产权交易中心网络平台,仅仅指定淘宝网一家,难免有行业垄断之嫌,也不利于平台之间在服务质量上的竞争。去年以来,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唯一确定也遭到了拍卖行业协会的强烈反弹和垢病,除了质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合法性和挤压拍卖机构业务和生存空间的问题以外,尖锐地提出司法拍卖中心平台是拍卖协会在2012年最高法院“重庆会议”之后,根据法院的要求,按照“统一网络平台、统一拍卖场所,统一保证金监管、统一媒体公告”等“四个统一”的精神,筹集几百万元的资金筹建司法拍卖中心,设立网络交易中心,实现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功能。现不到三年的时间,却又弃之而去,所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场地荒废。强烈要求法院方面给予正视这个事实,多次致信向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引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6.网络拍卖中特殊标的横向协调难的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普通的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在缴清拍卖款时由作为拍卖主体的法院出具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裁定书,买受人即可凭法律文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更名过户手续,但在特殊标的的拍卖中,仅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最为典型的是车辆的过户,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二手车的过户必须提供二手车的交易发票,购买法院拍卖的车辆,属于二手车的范畴,这就使得司法拍卖的车辆在过户环节遇到很大的制约“瓶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可能针对司法拍卖购买的车辆而给予网开一面,法院也无法为买受人提供二手车发票,竞买后的车辆过户问题成了“老大难”的问题,再比如普通文物的拍卖,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必须由具有拍卖文物资质的拍卖机构才能承担拍卖任务,如果把普通文物放到网上进行拍卖,在法律上是否会存在问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会干预?这些都迫切需要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7.网络拍卖中法院面临的压力的问题

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委托拍卖机构实施的网络拍卖****区别在于“零佣金”和更透明、更公正,减少暗箱操作,目的在于实现标的值价值的****化。其优点是显见的,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和出发点也是不可否认的。然而在实践中,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也不可不顾及到:一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法院面临的案件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压力越来越大,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使法官能够聚中精力办案,各法院采取了“购买服务”的办法,聘请大量的辅助人员,解决人员不足的压力。司法拍卖活动属于司法辅助范畴,其资质的要求和流程有一套程序规范,司法处置借助拍卖机构这个平台,解决标的物的拍卖这一具体的司法辅助工作,既符合社会分工的特质,而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由法院内部承担办理相关的流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而这一资源恰恰是法院所稀缺的。二是按照网络拍卖流程要求:法院必须接受意向竟买人的咨询,回答竞买意向人提出的问题,介绍标的物有存在的瑕疵等,负责带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这些工作原来委托拍卖中由拍卖机构承担,拍卖机构基于佣金利益,不厌其烦地推介,目的只有一个:尽快把标的物拍出去,把佣金收回来。而现在,法官除了要承担大量的案件,每天还要接听数不清的电话,耐心介绍自己所承办的拍卖案件的情况,一些法官不知不觉中产生了“电话接听恐惧症”而不敢接听电话,受到了当事人的投诉。除了电话的干扰,每天还想着挂在网上标的物公告确定的看样日期,生怕有误,还要挂着牌子像物业中介一样带着意向竞买人到处看样,诸如此类举不胜举,所有正常的工作秩序全部被网拍打乱。而对于意向竞买人而言,这是一道必经的程序,如果没有对标的物的情况全面了解,谁敢贸然投资网上竞拍?这中间的冲突以法官不愿也无法接受咨询看样,竞买人竞买意向下降,标的物流拍再流拍,降价再降价为结局。法官面对这一改革的举措,压力不仅没有体会到任何减轻,反而陷入到繁杂的事务中,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这也是与我们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当事人利益****化的设想是背道而驰的。

五、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是个新生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关键的问题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规范和完善,通过调查研究,掌握真实的情况,不能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或舆论一边倒,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存在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虽然网络拍卖已经在不少的地区展开,但相关配套的机制还是相当缺乏,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率溢价率还有待提高,制约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的因素还很多,法院内部应对能力还显薄弱。概括而言,做好网络拍卖需要有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结合。在外因方面,主要的还是如何取得社会大众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理解和支持,主动积极参与和配合,形成良好的外部纷围,这一方面的效果应该是可以肯定的。在内因方面,更重要的还是加强机制的完善,消除规则中存在的漏洞,特别是影响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的障碍消除等等。就目前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必须抓好三个方面工作的落实:

一是尽快出台统一的流程规则。修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这个规定从2004年出台至今已经实施了十一年,在这个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需求,要把网络拍卖纳入到这个规定中进行规范,重点明确拍卖平台的入围条件、进入网络拍卖标的具备的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传统拍卖的条件限制、竞买人数及身份界定、更加细化降价幅度和流拍后的处理原则。

二是明确法院内部的职责划分。对执行的资产处置环节中的评估、拍卖工作所涉及的各道工序的责任部门进行细化,使工作的落实更科学合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根据网络拍卖工作的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人员,承担具体的工作事务。

三是解决“虚假租约”问题。消除严重影响和制约司法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的“拦路虎”。尽快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意见,完善资产租赁登记制度,指导基层法官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对类似现象的处理原则,使一线法官在执法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结语

改革需要探索的过程,其成果不可能一蹴尔就,网络信息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科技强院是法院发展之渠道,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是依法治国之体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之理念。公平、公正、公开是法院永恒的主题。相信,网络司法拍卖这个新生事物,在上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必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透明,充分彰显阳光司法的魅力。

作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  陈锦聪

                                                                                                                                                               --来源:中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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