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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拍协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新的行业自律公约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5-6-24 15:10:06 浏览次数:2388次

 

近日召开的省拍协三届四次理事会,认为在公约中增加拍卖佣金比率的最低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条款是必要的,对于遏制行业内的过度竞争,维护拍卖行业的共同利益有较强的针对性,经举手表决,获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一致同意,即日起开始实行。

修正的辽宁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拍卖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全省拍卖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公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遵守拍卖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和拍卖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条  遵守协会章程,尊重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监督,自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拍卖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同行之间不得相互拆台,恶意诋毁他人。

第四条  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条款收取佣金,坚决抵制任意压低佣金损害行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佣金收取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凡应收取佣金的,单个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比例不得低于3%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比例不得低于2%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不低于1%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低于0.5%1亿元以上的不低于0.3%。特殊情况,可报省拍协认可。

第五条 拍卖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注册拍卖师的管理;拍卖师的流动要符合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拍卖师未经本人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为其他企业主持拍卖会;严禁拍卖师“走穴”、“游拍”以及为非法拍卖活动主持拍卖会行为;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因违规违纪被吊销拍卖师资格未满三年的人员。

第六条 未经企业之间协商同意,不得聘用其他拍卖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人员;也不得聘用未经原拍卖企业同意,自行离岗未满一年的拍卖师和拍卖从业人员。

第七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壮大经营规模,提高行业效益。

第八条 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行业自律主体责任,省拍协专设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实等项工作,建立案件查实处理工作制度,坚持有案必查,违约必究原则,依法合规进行处置。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24-86894299

第九条 违约处罚方式分为:书面警告、公开谴责、取消企业资质等级评估资格,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提请中拍协予以撤销;限制报考拍卖师或拍卖师调转;提请主管部门撤销拍卖许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等。具体处罚方法将视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性大小、社会影响度高低等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公约》于2015619日经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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