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作出修改。其中拍卖法的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该条款的原表述为:“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3、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4、删去第六十八条。原为:“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