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年,国内拍卖领域出现一股“网络热”,尤其是淘宝“拍卖会”平台的高调介入及部分法院的积极跟进,大有取代传统拍卖之势。由于事关公共资源处置效率和拍卖行业的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
一、网络拍卖的适用性值得商榷
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每一种交易模式都有其特定的运行规律与适用范围。拍卖业千百年来能够历久不衰,源于它迎合了特殊物品交易的特殊需要,并且逐步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交易方式和运行规律。而普通电子商务领域的成功经验并不表明拍卖活动也可以适用于网络。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网络交易与传统拍卖之间存在多方面差异:一是交易性质不同:网络交易多属于大众化的消费性需求,而拍卖则多属于个体化的投资性需求;二是交易内容不同:网络交易多是批量生产的工业化产品,如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等;而拍卖交易内容多属于具有单一性的特殊物品,如房地产、文物、二手机械设备等;三是交易物品质不同:网上交易多是一手商品,除“假货”外很少出现质量问题,而拍卖的多属于有一定“瑕疵”的二手货,容易产生较大的估值差异;四是价值量不同:网络交易多属于低值易耗类商品,买错了也不至于“伤筋动骨”,而拍卖则多属于价值量较高的资产类物品,一旦失误有可能遗憾终生;五是参与者群体不同:网络交易参与者多是青年人,而拍卖参与者多是中老年群体,两者在网络接受能力上存在明显差异;六是交易复杂程度不同:老百姓网购,一般是先到商场看货询价,然后网上下单采购,各个环节操作比较简单,而拍卖则需要围绕拍卖会展开大量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流程繁琐复杂,尤其是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更是网络所无法替代的;七是市场主体不同:拍卖人作为拍卖市场的经营主体已在拍卖法中做出明确界定,而在网络拍卖条件下,经营主体概念却比较模糊,相应的责权利关系也不够明确,难免对交易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对比传统拍卖的一些基本特征,网络交易还面临三个无法突破的限制:一是传统交易习惯的客观要求。在现场交易条件下,交易物品以及当事人相互看得见,摸得着,当面锣,对面鼓,直观性强,能够满足特殊物品须审慎交易的心理需要。而网络交易是在虚拟化条件下进行的,交易过程不够直观、生动,很难想象当事人在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会贸然出手进行交易;二是交易过程的互动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拍卖会应当由拍卖师主持”。在现实拍卖活动当中,拍卖师的作用除了推介标的、认定交易价格外,更多地体现在营造拍卖会的互动关系,创造良好的交易氛围方面,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企业要不惜重金聘请知名拍卖师的原因所在。商业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人们在交易中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从众心理”,即参考左邻右舍的交易态度做出自己的判断,本质上反映的是一种市场调查需要,而网络交易则无法提供这个条件,从而导致部分人的放弃;三是处理复杂事务的专业性要求。拍卖不仅仅是一个竞价过程,还包括拍卖前的营销策划、宣传推介、实地勘验、阅档查卷,以及拍卖后的物品移交、协助办理登记过户、疑难问题的协调等等,涉及到商品学、经济学、法律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市场调查、业务评估、人际交往等多方面的业务能力。因此,拍卖要比普通的商品交换过程更加复杂,专业性要求更高,显然目前的网络技术水平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情况表明,网络竞价交易作为伴随互联网技术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虽然也带有部分拍卖特征,但是由于其在运行方式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同传统拍卖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应分属于二种不同的交易模式。就绝大多数拍卖物而言,并不适合采用网络竞价模式进行交易。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在没有经过充分的市场检验的情况下,不宜于大范围地推广应用。
二、网络拍卖的效果应引起重视
从近年媒体报道看,网络拍卖的宣传亮点不少,但是很少见到关于成交率和溢价率方面的报道,即便偶尔出现也只是单一案例,鲜见有说服力的综合评价依据。
据我们调查,某法院指定的网络拍卖平台,去年全年受理委托拍卖项目515个,成交74个,成交额3.61亿元,成交率仅为14.4%,且绝大多数以起拍价成交;而上海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同一时期的司法拍卖成交额高达90.2亿元,成交率和综合溢价率则分别达到90.6%和41%。两组数据之间形成鲜明对比,说明以现场为基础的线上线下同步拍卖效果,要明显好于单纯的网络拍卖。另外,从近期全国各地的公车拍卖情况看,网络交易也普遍不及现场拍卖效果好,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首批公车拍卖的高成交率和高溢价率情况,很值得认真总结论证。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一个现象,由于单纯网络拍卖的流拍率过高,导致无效公告增多,拍卖成本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同时也拉长了资产处置周期,容易引起当事人及社会有各方面对行政工作效率的诟病。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淘宝网“拍卖会”涉嫌扰乱拍卖市场秩序问题的表述,则说明网络拍卖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三、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免收佣金”问题
首先应该明确佣金的性质。盈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原动力。拍卖佣金体现的是拍卖人的经营成本与合法收入,提供拍卖服务,收取拍卖佣金,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其次“免收佣金”不等于“免费的午餐”,不过是企业盈利点选择或者说是营销策略问题,目的是通过拍卖资源和拍卖拍卖保证金数额的快速增长,来发掘巨额保证金背后的市场潜力;第三要明晰拍卖成交价与佣金之间的关系,成交价格是基础,佣金只是一个从动的变量,尤其在高溢价成交的情况下,两者之间数额相差巨大。假如一个起拍价100万元的标的,最终以150万元价格成交,价差是50万元,而佣金仅相差2.5万元,孰重孰轻一目了然。在现实拍卖中,成交价格始终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必须把实现****拍卖效果放在首要位置加以考虑。因此,对“免收佣金”作过度解读似有“舍本求末”之嫌。
(二)关于参与者多寡问题。虽然网络交易优势很多,但是具体到网络拍卖,情况却不尽然。首先是拍品体现的是具有一定地域性限制的个性化需求,参与面比较狭小,网络优势难以发挥;其次是网络拍卖尚属新生事物,短时间难于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第三是网络拍卖不符合一般拍卖规律的客观要求,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部分竞买人不能放心地参与其中;第四是网络拍卖不适应中老年这个主流竞买人群体的交易需要,对他们来讲,碍于设备、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限制,网络交易不是简单而是复杂了,易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贸易壁垒”;第五是在宏观经济走势疲弱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如何迎合竞买人需求已成为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稍有不便即可能导致竞买人的放弃。上述情况说明,网络拍卖的参与者群体是相对减少的。
(三)关于“反腐倡廉”问题。不可否认,近年来拍卖领域确实发生了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事情,原因也不尽相同,有的属于拍卖企业不择手段地抢夺拍卖资源方面的问题,有的则属于资源管理者权利寻租问题,是发生在少数企业或少数人员身上的个别现象,其实质是管理上的问题,而绝非交易方式本身的问题,也不能认定只要存在交集关系就必然出现腐败,也不是把拍卖实现方式做一个简单调整就能解决问题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政策精神,解决拍卖领域中的问题,也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入手,通过制度上的完善与提高,积极推进拍卖管理和公共资源管理方面的深层次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四、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应该成为公共资源处置的基本模式
我国自1986年恢复拍卖以来,拍卖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暴露出来问题也在增多。一方面是分散拍卖与集中监管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企业自律与社会他律难于有效统一,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难于发现;另一方面是拍卖手段相对滞后,多数企业源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仍停留在单一的现场拍卖阶段,致使拍卖活动中的 “串通” 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治理。为此,各地拍卖行业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尤其是上海、广西等地依靠行业自身力量兴建专业拍卖平台,在坚持现场拍卖的基础上,实行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作法,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公共平台的公益性质,宜于各方当事人所接受;二是有利于促进拍卖交易从分散走向适度集中,进而提高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通过标准化的场所环境,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意识;四是有利于通过同步拍卖手段,遏制或消除拍卖活动中的“串通”行为;五是有利于实现拍卖过程监管实时化,也能够满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了解拍卖会情况的需要;六是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处置效率,为实现阳光拍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笔者认为,他们的成功经验,代表了未来拍卖改革的发展方向,具有普遍的宣传推广意义,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作者: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 李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