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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缺点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5-1-28 10:36:18 浏览次数:8107次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法院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似乎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现阶段,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是,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或者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其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法院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第二种是司法拍卖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平台,涉讼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一部分工作,第三种是法院自身主办的网络交易平台[1]。目前,被运用于实践最多的模式是第一种模式,该模式也被法院系统称之为淘宝模式。本文所涉及的网络司法拍卖特指第一种模式,即法院借助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涉诉财产的方式。

对于此种新兴的司法拍卖方式,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有学者认为[2]:相对于传统的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优点:

1、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拍值****化,****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网络拍卖对竞拍者而言,突破了地域限制,享受着足不出户,动动鼠标就可以充分的了解拍品的信息和价格并参与竞拍,使得参拍人数没有限制,大大增加了参拍机率的同时,促使拍卖物交易价格的****化,****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由于所有信息均在网上公布,所有竞买人获得的信息保持一致,有效的排除了将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拍卖过程在都可在拍卖页面显示,完全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之下,法院也只有在拍卖结束之后才能获悉竞买人的具体信息,有效的减少了暗箱操作的机会,筑起了一道廉洁的司法防线。

3、网络拍卖使得拍卖实现“零佣金”,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网络司法拍卖其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完全省略了拍卖运营成本,特别是对流拍成品,依法降价后可以直接迅速的重新上传至网络平台,有效的节约了时间。

而出于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行为,针对其的合法性问题和对标的物保管问题,有人对网络司法拍卖产生了质疑[3]

1、网络拍卖的平台本身合法性问题值得探讨。中国《拍卖法》第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对拍卖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搭建的这个网络拍卖平台是不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对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机构的资质认可方面是个空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只是认可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对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资质认证。因此,就目前来看,网络拍卖平台,如淘宝网是没有针对司法拍卖这种特定性为的资质的。

2、对于竞拍者的保护问题值得探讨。作为网络平台,比如淘宝,认为自己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只是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如果竞拍者在竞拍成交之后发现标的物出现瑕疵,那么他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是否直接起诉法院?这个在目前的实践中很难操作,也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

本文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为基础,已经有28个省市[4]借助淘宝平台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活动,部分省市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浙江、中山。笔者认为:当下网络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已经渗透至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借助网络优势进行司法拍卖已经成为了不可忽略的趋势,那么如何在具体的实践中去有效的运用网络平台则需要更多法律和政策的支持[5]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磊  殷娜    2015.01.13 

注释:

[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8958707.htm?fr=aladdin

[2]《网络司法拍卖的“中山模式”》王念 

[3]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处饶文军处表示,淘宝只是一个平台,操作过程还是由高院决

定,之后适合网拍的项目仍会继续探索。引自:

http://baike.baidu.com/view/8958707.htm?fr=aladdin

[4]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http://sf.taobao.com/?spm=1.7274553.1997517361.5.m6Cndw

[5]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14811日出台,这使得司法网络拍卖逐渐走向有法可依的状态,但是效果如何,需要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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