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拍卖行业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改善拍卖行业的经营环境,增强拍卖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抗风险能力,维护拍卖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拍卖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咨委”)是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是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协会章程规范管理。
第三条 法咨委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法咨委工作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武器捍卫拍卖行业利益,保护拍卖行业安全,促进拍卖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法咨委主要为协会及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辽宁省拍卖行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 法咨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协会及会员单位提供与拍卖行业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辽宁地区拍卖行业及相关地方法规的制定、修改进行调研,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三)对行业内典型疑难案例组织研讨;
(四)对行业内经查证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法律问题的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协助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辅导、培训,推动辽宁省拍卖企业依法、规范运作。
(七)需要协助协会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法咨委由国内相关法律专家及拍卖行业资深专业人士及律师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顾问委员3名、顾问委员3名及委员6名,共计15人。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顾问委员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第八条 法咨委每届主任、副主任、顾问及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其间因故无法履行义务,或者无法继续担任委员、顾问、副主任工作的,应提前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主任离任的,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九条 法咨委每年组织一次工作会议暨法律理论研讨会,会议内容以当时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热点问题为主,具体议题及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经协会批准。法咨委可根据会员及相关单位咨询情况,不定期召集业务研讨会议,会议议题与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法咨委不设财务,为非核算单位,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协会核准。
第十一条 法咨委委员不得为个人和本单位谋取私利,凡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即报协会撤消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法咨委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法咨委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及调整相应服务工作制度。
法咨委为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其服务可以分为电话解答、调研复函、派员参与等多种形式。
提供咨询服务应当做到及时和有效。凡委员答复咨询时均应以法咨委的整体意见为准,遇有不同意见或者争议的问题,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以服务于协会及会员单位为主要宗旨,在保留个人见解的基础上,做到对外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法咨委的解释可以分为行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前者为代表协会作出的行业性授权性解释,后者仅代表法咨委的解释。法咨委委员根据个人意见作出的解释,仅代表专家解释。
第十五条 法咨委在接到会员请求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咨询答复。遇有难以直接答复或者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后才能够答复的,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能答复或者经研究后仍无法直接答复的,应当在此期间内报请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法咨委不直接承接诉讼业务,遇有需要提供诉讼服务的案件,可以推荐相应的委员或其所在单位。法咨委可以提供相应的协调和庭外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法咨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