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司法辅助拍卖分会(以下简称“司辅分会”)的工作,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辅分会是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下设的专业分支机构,在省拍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拍协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司辅分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落实司法辅助拍卖相关政策,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制定司法辅助拍卖相关服务规范细则,提升会员企业专业化水平,搭建司法辅助工作专业共同体,推动拍卖企业在司法辅助领域发挥应有作用,促进我省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司辅分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司法辅助拍卖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司法辅助工作调研与政策协调,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研究、制定司法辅助工作的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促进司辅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三)做好业务培训与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司法辅助拍卖专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水平;
(四)加强业内信息沟通与经验交流,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形成行业合力;
(五)做好行业对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行业影响力;
(六)做好行业相关统计工作,承接相关部门及省拍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司辅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每届成员任期与省拍协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其间因故无法履行义务,或者无法继续担任的,应提前书面报告省拍协,省拍协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司辅分会主任委员由省拍协会长提名,经省拍协理事会审议决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司辅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委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经主任委员办公会或全体委员会议审核确定。司辅分会首届主任委员由省拍协会长刘志坚担任。
第七条 司辅分会全体委员会议是司辅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司辅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司辅分会工作规则的修订;
(三)审议涉及司辅分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委员的增补、调整及除名事项。
第八条 司辅分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司辅分会的执行机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委员的增补、调整及除名事项;
(四)讨论决定司辅分会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司辅分会办公室设在省拍协秘书处,负责司辅分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文件起草及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会主任委员提名,省拍协秘书处派任。
第四章 委员
第十条 司辅分会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一)单位委员: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省拍协会员,从事或参与司法辅助相关业务,承认本工作规则,经申请并获批准,可成为司辅分会委员单位。单位委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司辅分会备案;
(二)个人委员:在司法辅助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专业建树,承认本工作规则,经申请并获批准,可成为司辅分会个人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司辅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向司辅分会反映情况、提出诉求,寻求专业支持和业务指导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司辅分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及业务资源;
(五)对司辅分会工作有监督和建议权;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司辅分会工作规则,执行司辅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司辅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完成司辅分会交付的工作;
(三)向司辅分会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资料;
(四)委员之间相互学习、共求发展,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省拍协拨付的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捐赠;
(三)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等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司辅分会各类会议及活动支出;
(二)调研、培训、咨询等业务支出;
(三)司辅分会日常工作支出;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纳入省拍协秘书处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情况应编制年度预算及决算报告,接受省拍协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司辅分会对外签订协议事宜统一由省拍协公章签署,司辅分会不得独立对外签约。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司辅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拍协理事会备案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司辅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确需修改时,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由省拍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经司辅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司法辅助拍卖分会
2026年7月28日